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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州万福-----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三兆房-----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16/4/6 11:44:00 阅读: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城民一初字第104◑号

   原告(反诉被告)兰州万福-----责任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田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立云,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三兆房-----限责任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吴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建明,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万福-----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三兆房-----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甘肃三兆房-----限责任公司以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存在胁迫、显失公平等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为由提出反诉。本院一并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陶生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立云,被告委托代理人焦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19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兰政地补(2008)30号《关于给兰州万福-----责任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通知》批复,原告依法获得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三村129号,土地面积为114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兰州市国有土地资源局城关分局于2009年3月20日,依法向原告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原告对该宗土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原告取得该宗土地后与被告于2010年7月5日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一份,协议共同开发利用该宗土地。该建房协议签订后,因被告原因导致该协议未能履行。2015年2月13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书》一份,双方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废止了双方关于该宗土地开发利用的全部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应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即刻向原告无条件移交场地及相关手续,但被告无故拒绝履行该协议书,拒绝向原告腾交该宗土地,经原告多次催要,但终无果。2015年8月14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发布《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定在原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红山根三村129号土地拟建红三村菜市场,建设主体为原告公司。2015年8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商务局发布城商发(2015)84号《关于建设红三村菜市场的批复》,明确要求原告公司必须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主体完工。现因被告无故占用土地,导致原告无法进场施工,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立即向原告腾交土地,赔偿因非法占用原告土地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提起反诉并辩称,2007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原告将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三村129号的土地使用权以13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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